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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党员,退伍,户籍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1****号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城区沿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十字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4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认罪认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加重情节。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寇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851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寇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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