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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30日14时许,寇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冠县**镇**村街里自北向南行驶与对行的薛某某驾驶的苏******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该次事故的发生寇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019年04年03日,经鉴定,寇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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