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8时48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门口处,寇某某持C1证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叶某发生相撞,造成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病鉴字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叶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6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2006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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