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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许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号。200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4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号。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寇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寇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市中区绿地新都会**地块**号楼**单元地下室**室。寇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许某某负责望风,两人盗窃王某某(男,64岁)贵州茅台15年陈年酒6盒(价值28596元)、贵州茅台狗年生肖酒6瓶(价值14358元),盗窃价值共计42954元。

同年1月2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历城区**镇**庄**号将被告人寇某某抓获;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洁雅洗浴中心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茅台酒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寇某某、许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名被告人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被盗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许某某具有从犯情节。建议判处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半到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19年11月19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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