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寇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街道办事处**村**北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寇某某在无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社**北街**号住所内生产绿豆芽,日均生产绿豆芽约100斤,生产的绿豆芽批发给北廓村菜市场刘某某的518豆制品店后,再由该店销售给恒利源超市零售。

被告人李某某从2000年以来一直在太原市后王村、皇后园等地从事绿豆、黄豆等的批发零售业务。2015年左右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江苏省句容县某添加剂厂多次非法购买“无根水”(学名:无根绿豆芽激素,主要成分:4-氯苯氧乙酸钠,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以每支0.7至1.3角钱的价格非法向生产绿豆芽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销售。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寇某某为使生产的绿豆芽长势好、卖相好,非法从被告人李某某手中购买“无根水”,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根水”控制绿豆芽不长根。期间,被告人寇某某共生产有毒、有害绿豆芽约48000斤并全部出售,非法获利约14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寇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生产绿豆芽中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根水”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无根水”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添加剂而非法向他人销售,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寇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李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