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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寇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寇某驾驶长安福特轿车(悬挂车牌为:黑M*****7),在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西太平村前胡家屯西一公里玉米地内,将从他人手中收购的25袋原油装车,欲前往哈尔滨市进行销售。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宋芳屯检查站工作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社区警务四大队民警发现,遂对其进行抓捕,后在肇州县榆树乡孙家围子屯附近将寇某抓获并查扣车内原油。经检斤,原油重1.24吨,纯油重1.15吨,价值人民币3,684.46元。现原油已返还大庆市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八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值计算说明等材料;

3.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寇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明知原油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拉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寇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涉案原油已被依法扣押收缴并予以返还,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寇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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