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181号
被告人密某甲(曾用名密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庙**村。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密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桥底时,发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交警直属**大队交警在路边查酒驾。被告人密某甲为躲避检查加速向后倒车逃离现场,在倒车过程中将前来截停车辆的辅警王**撞倒、将辅警赵**撞飞至马路中央(二人均身着反光制服)。后被告人密某甲仍未减速,又紧急倒车撞击到魏**驾驶的鲁******号**越野车(乘客2人),并继续倒车撞击到袁**辉驾驶的鲁******号**牌小轿车,后因其驾驶的车辆卡在袁**辉车辆保险杠内被抓获。经鉴定,王**左膝前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断裂术后,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赵**左胫腓骨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鲁******号**越野车损失价值12095元;鲁******号**牌小轿车损失价值3661元、被告人密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密某甲赔偿袁**辉的损伤,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密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密某甲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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