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密某某酒后步至莒县**镇**村西,将该村村民闫某某家当做院围墙的铁丝网弄倒后进入闫立升家中,扬言要杀人,其又从闫某某家东屋门口处一拿走一把菜刀离开闫某某家。
被告人密某某离开闫某某家后,持刀步行至本村孙某某家,将孙某某家堂屋的钢化玻璃门打碎后,进入孙某某屋内的柜子内睡觉。
次日9时许,在孙某某家门口,莒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密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闫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查等笔录;6.被告人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密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密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密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扈文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区**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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