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密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郯城县固红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红花镇黄庄村桥西段,与对行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及车上乘员刘某某、李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9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密某某拘役1-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4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守春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密某某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