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工作人员,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密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尚延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铃木二轮踏板摩托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敬老院行驶至海头镇龙河村委会北十字路口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被告人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铃木二轮踏板摩托车1辆;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党员登记表等;
3.证人贺某某、沈某某证言;
4.被告人密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60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密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89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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