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宿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镇**街**委**组,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5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宿某以帮助被害人冯某某(女,30岁,北京市人)查询其老公住店记录、修改其婚姻状态、投资理财等理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16.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交易流水、信用卡还款单、银行卡交易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宿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
二、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宿某以帮助被害人葛某某(女,63岁,北京市人)找法院工作人员可以使其违建不被拆除为由,骗取葛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宿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ATM机交易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宿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宿某具有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宿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豫
检察官:刘天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宿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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