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宿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审查终结,于2015年7月16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5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本院反贪部门补充侦查,于2015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宿某在担任永城市****合作联社黄口分社副主任兼会计期间,受委托管理、发放黄口乡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款。被告人宿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3月1日、2014年5月5日两次通过修改发放到农户的补贴款数据,套取10.1796万元现金以代收代发的形式,存入自己用白某某、鲁某某的身份信息虚开的种粮补贴存折中。后宿某将5.8万元用于偿还永城市农村信用联社黄口分社的不良货款,剩余的4.3796万元被宿某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账户明细、情况说明、转账凭证等;
2. 证人张某、张某某、崔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宿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附:
1.被告人宿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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