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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宿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宿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雷沃谷神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道以南**村路段处倒车时,与信某某停在事故地点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宿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宿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案发后,宿某甲驾驶玉米收获机离开现场,被害人一方报警。2019年9月27日,宿某甲赔偿信某某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宿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血样提取登记表;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宿某甲无农业机械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材料一宗,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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