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乡**村**庄**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15时,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线24K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宿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 079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乡**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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