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宿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615YW号小型面包车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夏庄村路段时,与公路设施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小型面包车及公路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被易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宿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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