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宿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路与潍河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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