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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现住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宿某某驾驶豫NW****号小型面包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8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宿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宿某某待在现场接受处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4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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