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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住莫旗**镇**村。2018年3月1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莫旗公安局给予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7000元行政处罚。2018年5月25日因为危险驾驶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宿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通过微信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件,对方以邮寄方式送达,收到后宿某某一直使用该伪造驾驶证,直至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宿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莫旗西瓦尔图镇那日学田有限公司附近时被莫旗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宿某某2020年4月1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买卖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随案移送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卷宗二册、光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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