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宿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宿某某于2019年7月7日19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辽C****0羚羊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西柳镇逸城亭苑小区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宿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血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柯娇

检察官助理:赵  野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宿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