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未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宾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黄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张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联系其让其帮忙从事刷单诈骗,由张某某向黄某某提供电话号码卡和陌生人个人信息,再由黄某某联系相关人员进行拨打,后黄某某纠集被告人宾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卡、陌生人个人信息及沟通术语,由几人按照张某某提供的信息逐个电话联系,并通过沟通术语让陌生人添加QQ号或者微信号,只要对方添加QQ号、微信号就算完成任务,再由后续的诈骗团伙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刷单诈骗。黄某某团队每添加一个微信或QQ号,就能从张某某处得到10元的提成(其中黄某某获得2元,拨打电话的人员获得8元)。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惠州市惠阳区**房先后抓获被告人宾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多部、电话卡多张。后经查实被告人宾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376个,黄某某拨打诈骗电话2054个,周某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058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在明知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拨打诈骗电话,达到500逾人次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曦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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