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5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镇**村委会**村山场的速生桉林木。经聘请广西南宁**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镇**村委会6林班275-1小班,采伐面积0.2公顷(合3亩),蓄积量为18立方米,树种系巨尾桉。
2.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镇**村委会“**”山场的速生桉林木。经聘请广西南宁**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镇**村委会3林班110-1、117-1小班,采伐面积0.65公顷(合9.7亩),蓄积量为53立方米,树种系巨尾桉。
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宾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811****;
2.案卷(侦查卷)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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