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宾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由长沙市岳麓区坪塘出发前往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润和城小区,途经潭州大道、吉利路,后转入莲城大道上瑞高速公路连接线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76m/100ml;后经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7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