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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宾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本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5时45分左右,被告人某某甲驾驶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宾某乙、宾某丁,由平南县大新镇往六陈镇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六陈镇古和村路段时,因某某甲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在其右前方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

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交通事故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宾绍德、宾瑞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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