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容潮安,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潮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容潮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容潮安去到台山市**镇**村高速公路桥底被害人伍某某经营的不锈钢店,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放在该处的大客车刹车碟刹1个。窃后销赃得款46元。
2020年5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容潮安又去到台山市**镇**村高速公路桥底被害人伍某某经营的不锈钢店,盗窃了被害人伍某某放在该处的小车轮毂1个。窃后销赃得款24元。
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容潮安去到台山市**镇**酒店一楼前台处,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该处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830元、白金项链(价值750元)、新加坡币55元(价值276.342元)及越南币139700元、玉观音、沙金项链、戒石等物。
破案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容潮安的供述。
2、被害人伍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容潮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潮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潮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容潮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潮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潮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容潮安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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