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容某某非法行医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覃巴镇****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容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并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2015年3月24日、2017年3月16日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分别为:吴卫医罚(2014)***号、吴卫医罚(2014)***号、吴卫医罚(2017)***号。犯罪嫌疑人容某某因无证行医曾被吴川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3次,每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后就停下来到外地打工,但不久又回到原来的店铺地点“容某某牙科”进行非法行医至今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容某某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7、容某某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容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经行政执法部门三次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