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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6日经我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容某某先后两次到广州市站前路成人用品批发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神奇魔根”、“一郎双飞”、“第12夜增大胶囊”、“性福密码”、“美国强效阴茎增长片”等产品回来进行销售。2019年3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一楼仓库抓获被告人容某某,并现场查获其用于销售的“神奇魔根”61瓶、“一郎双飞”26瓶、“性福密码”115包、“第12夜增大胶囊”69包、“美国强效阴茎增长片”60盒。经认定和检测,涉案的“神奇魔根”属食品,并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184mg/g);经认定,涉案的“一郎双飞”、“第12夜增大胶囊”、“性福密码”、“美国强效阴茎增长片”等产品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神奇魔根”、“一郎双飞”、“第12夜增大胶囊”、“性福密码”、“美国强效阴茎增长片”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认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飞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1281****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缴获的“神奇魔根”61瓶、“一郎双飞”26瓶、“性福密码”115包、“第12夜增大胶囊”69包、“美国强效阴茎增长片”60盒,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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