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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2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号**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28日,本案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至27日,偷渡人员观某某从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获知被告人容某某电话号码后,就其从香港偷越国(边)境回珠海的事宜多次联系被告人容某某。随后,被告人容某某让其联系一名叫“根某某”(另案处理)的陌生男子。

2018年12月28日8时,偷渡人员观某某根据与“根某某”的约定,在香港大澳车站附近码头,乘坐“根某某”驾驶的纤维艇达到了一处不知名海域,随即转乘犯被告人容某某驾驶的粤珠渔运730**的船上,后由被告人容某某将偷渡人员观某某运送至珠海桂山岛快艇码头,当船只靠岸时,被珠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观某某证言;3.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共两册及光盘一张;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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