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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容某某,外号***,1996年**月**日45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违法人员莫某某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容某某欲购买冰毒。当日17时许,被告人容某某在阳朔县**镇“大家庭”面包店后面巷子内,将1袋疑似冰毒贩卖给莫某某,收取莫某某200元钱,二人交易完成后不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莫某某身上查获交易的疑似冰毒0.18克,从被告人容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3小袋,共0.6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天平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共计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容道军,外号“小肥”,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6042610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阳朔县白沙镇岩塘村16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道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违法人员莫新泉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容道军欲购买冰毒。当日17时许,被告人容道军在阳朔县白沙镇“大家庭”面包店后面巷子内,将1袋疑似冰毒贩卖给莫新泉,收取莫新泉200元钱,二人交易完成后不久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莫新泉身上查获交易的疑似冰毒0.18克,从被告人容道军身上查获疑似冰毒3小袋,共0.6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天平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莫新泉、李金晶的证言;3.被告人容道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道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共计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道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容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容道军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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