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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03196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7月30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横县人民医院马岭治疗区接受治疗。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日,容某某和“亚艺”、“亚冰”经事先密谋,由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3的银灰色马自达轿车,搭乘“亚艺”及“亚冰”窜至横县横州镇寻找目标行骗。同日9时许,在横县横州镇旧龙池小学门口遇到受害人王某某,便由容某某上前和王某某搭讪,“亚艺”冒充容某某熟人“张老师”假装巧遇容某某,和容某某及王某某一起聊天,聊天中,容某某说到最近最烦的是自己岳母中风一直治不好,“亚艺”接着说自己母亲也一样,不过最近住横县横州镇新南城百货那里的一位90多岁佛教“阿爷”治好了自己母亲,容某某提出让“亚艺”带他去见“阿爷”,“亚艺”称因为老公管的严,她不敢独自一人带容某某去找“阿爷”,如果王某某一起去的话则可以带去,王某某出于好心就答应了一起去,然后三人一起往横县横州镇新南城百货门口走,在龙腾家园大门口附近遇到佯装是“阿爷”孙子的“亚冰”,“亚艺”对王某某说“亚冰”就是那个“阿爷”的孙子,并迎上去说正好想去“亚冰”那里,“亚冰”就说“阿爷”现在没空,“阿爷”那里有两位从县政府来的领导,是贵客,王某某就说领导来了就不上去了,“亚冰”就让他们先等等,他打电话问一下“阿爷”什么时候有空。听到“亚冰”这么说,王某某就和容某某、“亚艺”到新南城百货门口前的石凳坐了下来聊天,聊了约十分钟,“亚冰”就从龙腾家园小区走出来,指着容某某说了容某某的一些近况,说完之后,容某某连连夸赞“亚冰”说得准,并称要马上回家带岳母找“阿爷”救治,之后容某某就离开了。容某某离开后,“亚冰”又指着王某某说,她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在三天之内必有血光之灾,王某某心里想“亚冰”之前算容某某的事情算的这么准,现在又算出她有两个儿子,认为“亚冰”这么厉害,“阿爷”肯定更厉害,就表示自己想去找“阿爷”消灾,并询问“亚艺”要拿什么东西去给“阿爷”消灾,“亚艺”说可以拿金器或钱来做法事,并骗王某某说钱越多代表越诚心,且做完法事后钱可以退回去。王某某信以为真,就回到家中拿了自己的信用社银行存折去到横州镇迎宣门旁的信用社里取了三万三千元人民币,并将刚从家里拿的2000元现金一起装进了一个粉红色的纸袋,随后到金盟大酒店处与“亚艺”汇合,两人一起往新南城百货处走,在拐进新南城百货路口的一个大广告牌时, 王某某想要绑好钱袋,“亚艺”就帮王某某托住钱袋,并乘帮王某某托住钱袋之机,顺势将装有35000元现金的粉红色钱袋拿在自己手上。之后,两人回到龙腾家园小区门口见到“亚冰”,“亚冰”又说王某某需回家上香,王某某即回家烧香。将王某某骗回家烧香后,“亚艺”、“亚冰”联系了容某某,三人回到了原先停车的地方汇合后,由容某某驾车离开横县。在离开横县的路上,“亚艺”、“亚冰”从王某某处诈骗得来的三万五千元人民币分3000元给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2.证人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录、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横县人民医院马岭治疗区接受治疗。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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