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17号
被告人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1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门市**区**镇**巷**号。2020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容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体温枪的迫切需求的心理,虚构在医院工作,有医院渠道购买正规体温枪,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邝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7000元,后于同月27日退回2000元,骗得款项25000元用于日常消费花光。
民警于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抓获容某某,缴获作案手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容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25000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工作记录、微信记录、数据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 U盘1个,手机1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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