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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容某某行贿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8〕1012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佛山市**区**镇**村**街**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9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简某甲(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600万元,另承诺给予的1200万元因案发而未能送出。具体如下:

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容某某和简某乙共出资2000万元,其中容某某占股40%、简某乙占股60%,合伙承接禅城区澜石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项目,并多次找负责该项目的时任澜石片区改造工程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副总指挥、安置房建设组组长简某甲帮忙,并与简某甲商定中标后按照二人所承揽的总工程造价费用扣除税费的3%作为好处费。简某甲通过向二人透露招投标工程信息、指示和同意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的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设置有利于二人的招标条件和方案,最终促成简某乙、容某某所挂靠的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项目中的A1、B1、B2区及该三区的地下室工程,简某乙、容某某由此成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方。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简某乙和容某某为感谢简某甲的帮助,随着项目工程款的陆续拨付,先后分六次送给简某甲好处费共计现金600万元;另按照二人承诺,尚有1200万元因案发而未送出。

2018年6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容某某进行询问,并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另查实,简某乙和容某某主动通过家属将承诺给予简某甲的好处费1200万元上缴给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会,其中简某乙上缴了720万元,容某某上缴了4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共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1200万元未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电话178********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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