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街道**宿舍**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公司**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东**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于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郑某甲、阮某某、陈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将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补充并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容某某伙同郑某乙、郑某丙、石某某(绰号“石艳”,在逃)、丰某某(绰号“疯子”,在逃)陆续纠集郑某甲、阮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黄某甲、吴某某、张某某、蒙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多名卖淫女子在湛江市霞山区城市便捷酒店、湛江市霞山区丽豪酒店、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18号楼内等处实施卖淫活动。该卖淫团伙分工清晰:由容某某负责卖淫场所和卖淫女的管理及招揽嫖客,由郑某乙、郑某丙负责调度卖淫女及安排卖淫房间,由石某某、丰某某、郑某甲、阮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负责招揽嫖客。为了方便管理及顺利开展卖淫活动,该卖淫团伙组建三个微信群,其中“湛江旅游群”、“排队群”的成员均是由管理人员容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容易139********”、调度人员郑某乙和郑某丙使用的微信号“AA公众号”、阮某某使用的微信号“A.唐军138********”、郑某甲使用的微信号“A-小马183********”、 “AA.`,小麦.132********”、陈某甲使用的微信号“媚梦电话136.****.****”、石晓妹使用的微信号“石艳13729070566”、丰贵林使用的微信号“AA:疯子13124947838”组成。“排队群”是在卖淫女全部上钟时,各业务员将手上嫖客按先后顺序在微信群中进行排队使用的。此外,“1万+房号”的微信群是由管理人员容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湛江老铁”、调度人员郑某乙和郑某丙使用的微信号“AA公众号”、郑某甲使用的微信号“X.麦.”等及多名卖淫女的微信号组成的。“湛江老铁”向卖淫女发布卖淫组织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卖淫女上班情况,“AA公众号”负责调度卖淫活动及收取、分配嫖资。
根据卖淫女自身条件不同,分为三个档次850元、950元、1050元收取嫖资。容某某等人约定嫖资的分成规则,即850元档次的,420元卖淫女当提成,150元给介绍客人来的经理当提出,20元给介绍卖淫女的介绍人当提成,剩余的260元归卖淫组织;950元档次的,500元给卖淫女当提成,150元给介绍客人来的经理当提成,20元给介绍卖淫女的介绍人当提成,剩余的280元归卖淫组织;1050元档次的,570元给卖淫女当提成,150元给介绍客人来的经理当提成,20元给介绍卖淫女的介绍人当提成,剩余的310元归卖淫组织。归卖淫组织的钱包含:1、支付给卖淫女一天开房的房费100元,如果卖淫女没有被客人选中,就不支付。2、支付给管理卖淫女的管理人员容某某的工资,每月5000元(2018年8月份开始有)。3、支付给调度卖淫女卖淫的调度人员郑某乙、郑某丙工资,每月共6500元(2018年8月份开始有)。4、支付以上支出后剩余的钱作为卖淫组织利润,由容某某等人平分。
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丙是该卖淫组织的调度人员,不仅调度卖淫女日常卖淫活动,还收取卖淫女和业务经理的嫖资,并按照上述分成规则分配嫖资,在结算后将剩余利润从微信提现银行账户后再转账至何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仅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2月25日,郑某乙在其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6267********的账户转入何某某账户资金共计734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从容某某处扣押到OPPO金色手机两台、本田URV小车钥匙一个、OPPO金色手机一台、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三张;从刘某某处扣押到黑色iPhone X一台、银行卡十张、金色iPhone两台;从郑某乙处扣押到钱包一个、现金1400元、港币41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七张、驾驶证一本、电脑主机一台、电信卡二张、iPhone X一台、iPhone7一台、iPad一台、移动支付终端二个;从陈某甲处扣押到笔记本三本、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从阮某某处扣押到北京现代车钥匙一把、阿玛尼手表一块、iPhoneX手机一台、钱包一个、现金1600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从郑某丙处扣押到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二张、U盘一个、笔记本一本、A4纸两张、笔记本纸张六张、维也纳酒店集团纸一张、小米6手机一台、OPPOA5手机一台;从郑某甲处扣押到华为手机一台、iPhone X一台、手表一台、戒指一枚、电子烟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个人照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手机通话记录、容某某和郑某乙等人的银行资料;3.证人吴某某、蒙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张某乙、黄某丙、张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容某某、郑某甲、阮某某、陈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无视国法,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参与实施介绍卖淫、收取嫖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容某某、阮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丙、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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