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容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村**巷**号,用钥匙开门进入后,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魏某某放在二楼房间内缝纫机上夹在杂志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回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魏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回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魏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继建
附:
1.被告人容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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