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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甲、宫某乙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单位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工业园**街**号。

诉讼代表人宫某丙,男,身份证号码3707271981********,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高密市****小区***户。

被告人宫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53********,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2017年8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宫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高中文化,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均为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甲、宫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3日、9月12日、11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7月12日、9月27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12日、10月27日分别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宫某甲在该公司含铬污泥火炕未完全清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宫某乙将火炕拆除并将建筑垃圾及含铬污泥清运出厂,由栾某某找车运至高密市**街道**村南栾某某承租的大湾内,共计倾倒建筑垃圾及含铬污泥14225KG,尚未倾倒被查获9430KG。

经高密市环保局证明,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皮革鞣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污泥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经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皮革厂外运废物(运输车辆、倾倒地点)总铬含量分别为6.66×103mg/kg、7.05×103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某甲、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告人宫某甲、宫某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单位山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某甲、宫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敏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宫某甲、宫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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