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因非法储存、买卖汽油、柴油等危险物质,于2015年9月1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宫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份,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23次到寿光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92#和95#车用汽油共计714.64吨,并在其位于蓬莱市**镇**村碑北面100米处的两间房屋内对外销售,至案发共销售711.59吨,涉案总价值42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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