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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宫某某,女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社,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宫某某虚构其能够购买到口罩,在微信聊天软件上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98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5000元,共计骗取648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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