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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树村**组)。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并于当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至5月14日,被告人宫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其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银行贷款的虚假消息,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1、2019年5月2日,被害人滕某某看到宫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其帮助办理银行贷款,宫某某为进一步骗取滕某某信任,谎称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滕某某向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中国银行卡号码(卡号:62178553000********),滕某某向其提供后,宫某某让其将提供的中国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的电话卡送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仓买,宫某某取得该电话卡后,以滕某某银行卡流水不足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让其向该卡内存款,卡内原有4,2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后滕某某向卡内存入9,000元,共13,250元,该卡被宫某某绑定到自己未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上,后将卡内钱款分四次转到自己的生活微信账号内,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5月6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宫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其帮助办理银行贷款,宫某某为进一步骗取张某某信任,谎称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张某某向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码(卡号:621700078005********),张某某向其提供后,宫某某让其将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的电话卡送中通快递公司给其邮寄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农业金融有限公司,宫某某取得该电话卡后,以张某某银行卡流水不足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让其向该卡内存款,张某某向该卡内存了15,200元,该卡被宫某某绑定到自己未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上,后将卡内钱款分三次转到自己的生活微信账号内,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宫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诈骗金额共计28,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宫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退赔二被害人损失28,4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宫某某2019年5月1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崇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老和平派出所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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