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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宫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山东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9年3月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宫某甲以承包工程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7164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等。

被告人宫某甲于2018年10月13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宫某乙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宫某甲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宫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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