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虚构能让魏某某当招商银行业务员、信贷员、行长的事实,以需要向相关人员送礼的名义多次对魏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88160元。
被告人宫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