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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头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虚构能让魏某某当招商银行业务员、信贷员、行长的事实,以需要向相关人员送礼的名义多次对魏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88160元。

被告人宫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1月3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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