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宫某某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小区、*****小区等地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至102,800元不等的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但并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商品,也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其累积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吸纳资金的数额在传销组织中分别设立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以层级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呈金字塔形向下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2018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被晋升为传销组织内的老总。该传销组织由老总被告人宫某某和胡某甲、严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领导,同时设置经理室,安排何某甲(已判决)担任大总管,负责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向老总汇报;安排章某某(已判决)担任申购总管,负责新人申购事务;安排自律总管胡某乙和自律配合何某乙(均已判决)负责管理团队纪律管理。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3级以上。被告人宫某某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破)案经过、传销组织宣传资料、周工作总结计划、流程表、工资表、组织结构图、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张某甲、陈某某、严某乙、张某乙、钱某某、范某某、王某乙、严某丙、刘某某、胡某丙、黄某某、嵇某甲、王某丙、张某丙、嵇某乙、卢某某证言;4.同案犯李某某、王某甲、何某甲、章某某、胡某某、何某乙、胡某甲、严某甲供述;5.被告人宫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6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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