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3〕30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区。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破坏军事通信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罪于2013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宫某某租住于解放军71217部队旧营区,为制作晾衣绳,于2013年8月10日18时许爬上营区电线杆,用钢锯锯断该部队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信光缆,破坏线路80余米,造成军事通信中断270分钟。经71357部队核算,造成损失约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损毁军事通信线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3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审讯录像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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