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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敖汉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组,现租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北门西侧蔬菜瓜果超市内,盗窃装有面包的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13.9元;盗窃装有蓝牙耳机的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29.9元。

2、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一楼超市内,盗窃杨某某装有黑色棉皮鞋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104元;盗窃装有黑色卫衣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69元。案发后,被盗皮鞋发还。

3、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北门西侧蔬菜瓜果超市内,盗窃阮某某装有黑色羽绒服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898元;装有玲玖牌白色女式衬衫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98元。盗窃白某某装有涵姑娘牌白色雪纺衫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66.6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发还。

4、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北门西侧蔬菜瓜果超市内,盗窃装有旺仔牛奶快递—个,价值人民币98.9元。

5、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一楼超市内,盗窃王某某装有三盒果茶快递一个,价值人民币64.1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宫某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44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耳机等物证;2.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 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5. 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6.价格鉴定;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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