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2时35分,被告人宫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文化巷和解放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三楼“**教育”8号房间办公室,将放在办公桌上的两部红色小米6X手机、一台银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现被盗的两部红色小米6X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3902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4595元,两部小米6X手机价格为3000元,共计人民币11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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