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威海市乳山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24日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宫某某先后到荣成市**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医院等地盗窃作案三起,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及面值3000元的家家悦超市卡一张,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到荣成市**医院门诊楼三楼西六号房间内,盗窃孙某甲黑色小方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家家悦超市卡一张,后将包遗弃。
2、2020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到烟台市芝罘区**医院三楼医保办公室内,盗窃孙某乙放在抽屉内的黑色提挎双用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将包遗弃。
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宫某某到威海市经区**医院一楼儿科办公室内,盗窃李某某放在柜内的黑色单肩包一个,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将包遗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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