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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猥亵儿童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4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街道**组**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上午,被害人宫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自己的邻居被告人宫某某家中玩耍。宫某某趁家中无人,便将宫某甲裤子脱掉,将其抱到自己腿上,右手抱着被害人,用左手抠摸其下体。几分钟后,宫某甲表示疼痛,宫某某停止猥亵行为并叮嘱被害人不要告诉家里人。

案发后,经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宫某甲右侧小阴唇内侧充血、处女膜充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胡秀珍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查笔录;

7.电子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手抠摸被害人的下体,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宝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壹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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