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宫某某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洮南市**乡**村**屯东约500米处的林地内采伐杨树,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现场有伐根555株,采伐立木蓄积为105.68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郭某某、祁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洮南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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