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19195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宫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夫妇有土地纠纷。2019年5月7日20时许,宫某某自己在家喝酒想起此事,便有了要杀害马某甲两口的想法。当晚10时许,宫某某经过预谋后,携带尖刀窜至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马某甲、马某乙夫妇家中,用尖刀分别捅刺马某甲、马某乙胸腹部多刀,造成马某甲、马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马某甲因胸腹部被锐器刺切致右侧肺脏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腹主动脉离断、髂总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马某乙因胸腹部被锐器刺切致右侧肺脏、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丙、马某丁、某某乙、马某戊、某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胶
检 察 员: 王秋生
2020年4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叁册、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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