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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扎赉特旗检察院决定,同年6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在**镇**嘎查**屯其家中与陈某某的同学赵某某一起饮酒,期间被告人宫某某因琐事要殴打赵某某,陈某某得知此事后赶到宫某某家中,在宫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随即宫某某用拖拉机摇把子打陈某某右眼部一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违法记录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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