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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广东省英德市******汽贸旁出租屋。因本案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时间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宫某某因怀疑受害人吴某某与其儿媳聂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对方便携带一根铁管到英德市大站镇火车站广场桥东路吴某某家附近守候吴文明。当受害人吴某某出现时,被告人宫某某便尾随并用事先准备的铁管殴打吴某某的头部、背部、腰部等部位,直至吴某某受伤倒地,宫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宫某某与受害人吴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昌永

检察官助理:罗少正

2020年5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广东省英德市**镇**路**汽贸旁出租屋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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