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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捕前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组**号。2020年1月20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在荣成市**镇**集团育苗场车间内,被告人宫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宫某某持竹竿殴打孙某某,致孙某某左侧尺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伶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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